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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加强和规范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高新区财政局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高新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高新区注册登记并申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或集成电路研发中心以及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平台、培训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如下:

(一)支持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对优秀的集成电路设计研发项目给予项目补贴,补贴幅度为总研发经费的5%-20%,原则上单项补贴不超过100万,并依据研发周期分期拨付;支持企业使用集成电路设计基地内的正版开发软件,给予企业总使用费用30%-50%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

(二)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发展。给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MPW补贴,补贴额度为MPW总费用的50%-100%,单个企业全年不超过50万;利用基地平台进行试验性封测给予全额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给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前三次流片补贴,补贴额度为流片总费用的30%-50%,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急需的技术平台(所涉及的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应处于先进水平)建设给予补贴;支持培训平台建设,根据为企业提供培训情况及培养员工情况给予补贴。

(四)支持为本地集成电路产品提供使用方案的研发设计企业。

(五)支持集成电路相关的关键技术、产品、材料、设备的研发生产。

(六)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生产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70%,单个企业总金额不超过50万。

(七)奖励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及个人,奖励额度为10万至50万。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高新区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设计办”)每年度会同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并组织企业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度高新区外网公布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九条 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高新区设计办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高新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十条 高新区设计办会同园区财政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意见,确定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及资金拟扶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通过高新区外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拟扶持项目在公示期有异议并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属不符合申报要求、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取消获得发展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及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项目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高新区设计办会同高新区财政局下达本年度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由高新区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拨付计划表,按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高新区设计办、高新区财政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一)高新区设计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申报项目汇总、初审,并会同高新区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并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二)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并负责向申请单位拨付资金;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评价。

(三)获得支持的设计企业,对专项资金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要按要求向设计办和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决算,并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五条 高新区设计办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已完结扶持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是否通过验收作为该企业以后年度是否给予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和财政局负责解释。